近代国家以公共权力介入曾被当作私事的教育领域意味着教育行政的产生。自此,世界各国的政府都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在教育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并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这种责任和作用就是教育行政职能。然而,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人们对此的认识都是不同的——教育行政职能是一个“问题领域”。有学者认为对教育行政的研究有两大源流提供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和范式。其一是着眼于国家和国家政权的特殊性,即什么是国家,国家应怎样干预国民教育,受法律制约的行政应该是什么样的行政,它关注教育行政的宏观和政治层面;另一是从效率和合理性要求出发,关注的是教育行政活动中的技术层面。因之,对教育行政职能的研究也可有两种途径进行。然而,自从科学管理运动所倡导的技术和效率观念迎合了整个二十世纪的管理界以来,教育行政职能研究的第一条途径在某种程度上被舍弃了。
本文正试图从此径作出新的探讨。 必要指出的另一点是,职能,通常被简单地理解为职责和功能,这只是其字面含义;从更深层次和实质上理解,职能回答的是“做什么”这一问题(作者在这里借鉴了经济学和行政学在探讨政府职能时对职能含义的理解)。因而,教育行政职能是指整个国家在教育领域“管什么”或“做什么”。这是本文的出发点,整个论文都是以此为主线贯穿的。 本文根据近现代国家在教育领域开展的实际活动,借助经济学和行政学的有关理论(如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理论等)探讨国家同教育之间的一种根本性关系——国家在教育领域所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以期从理论上对国家的教育行政职能到底有哪些这一重要问题有所揭示,更希望本文对我国目前宏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管理角色的恰当定位有所启示。
文章主要探讨: 第一部分,教育行政职能的基本理论,即教育行政职能的概念、构成和定位,主要阐述了教育行政职能是什么、为什么是以及其特性等根本问题。 从广义的行政及教育行政概念出发,本文认为教育行政职能,在其本质上就是整个国家(包括所谓的立法、行政、司法,因而文中的政府一词也可在广义上使用与国家同义)在教育领域“管什么”。接着,根据国家和教育各自的特性,以及近现代国家教育行政实践概括出国家在教育领域“应有所为”的“族特征”:确定教育方向、提供教育机会、平衡教育供求和提高教育效能。文中的“定位”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在教育中的角色,从国家(政府)、学校、社会及个人等在教育中的相互关系说明教育行政职能是相对而有限的。 第二部分,在上述理论框架内比较性地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达国家教育行政职能有自己存在的背景,故它们在诸多方面显出一定特殊性,即教育行政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强调教育行政职能的有限性。其中有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三部分,立足于现实,本文特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行政职能的转变问题予以策略性分析。其中的一些建设性思考对我国未来教育行政发展会有一定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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