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的犯罪和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的犯罪。它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计算机的发明和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应用,计算机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理论上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立法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时间比较短,尽管目前仍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但有不少研究成果;我国现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仅有三个条文、两个罪名,即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刑事处罚。由于相关理论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覆盖计算机犯罪的方方面面,缺乏具体司法解释,不便于实际操作运用,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文章的写作构架如下: 第一部分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澄清,叙述了计算机犯罪的发展历程,计算机犯罪最初发生在军事部门,后来逐步扩大到其他社会领域;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它有自身的特点,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并且这些特点和挑战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 第二部分对计算机犯罪作了分类,不再局限于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现存的计算机犯罪类型作了说明,以利于刑事立法关于罪名的完善。 第三部分对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作了说明,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本部分分别对这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作了分析,从构成要件角度作了进一步说明,从而为下文完善计算机犯罪立法打下基础。 第四部分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作了分析,由于计算机犯罪出现得较晚,立法不完善在所难免,只有对其立法缺陷做出分析,才能进一步完善。其缺陷有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不全面,刑事处罚种类单一,缺少单位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形式单一等。 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建议,如增设新罪名和单位犯罪主体,增设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提高法定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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