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基于计算机软件而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所不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兼具“作品’与“专利”的双重性质,并且具有脆弱性和较强的社会性。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经历了,探索、著作权保护的确立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三个阶段。在我国入世的大背景下,加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有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平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研发与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当前,我国采取的是以著作权保护为主,专利权、商业秘密权保护为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具有较大的科学性,但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无论是在宏观上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的确立上,还是在微观上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都还存在脱离国情,保护标准过高的弊病。因此,要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一是要确立“促进软件用户合法使用”与“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立法目的;是秉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指导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借鉴与吸收、立法语言通俗易懂的立法原则;三是通过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最终用户保护等级,建立健全滥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规制机制等措施,不断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内容。
本文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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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12)
知识产权(3)
保护立法(1)
问题研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