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价在我国的一些法理学教材中通常被理解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并视之为法律作用的一种。虽然,也有学者认识到这种意义上的解释并非法律评价的本意,但是他们在论及法律评价问题时,往往只局限于对法律的价值评价。因此,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偏颇和不足。法律评价本应是一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法理学问题。法律评价既是对法律本身及其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之评价,又是对法律的价值、审美、合理性、合法性等深层次的评价。法律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的形式评价、法的事实评价、法的价值评价、法的审美评价以及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价等等。概括地说,法律评价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及其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需要对法律本身及法律现象在形式、事实、价值、审美及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上的判断、评议和评定活动。
本论文约六万字,是从四个部分来论述法律评价问题。在法律概念总论中,笔者从评价论入手,揭示了法律评价的实质、表现形式、方法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评价的定义作了自己的界定。法律评价的实质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及其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法律评价的表现形式有:法律议论、法律舆论、理论化的法学思想,法律测评。法律评价的特征有:法律性、主体性、广泛性、复杂性、主观性。法律评价的方法有: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价值判断方法和逻辑方法。
法律评价的意义在于:其一,是法学理论发展的需要;其二,是人们表达法律意愿的需要。其三,是人类对法律反思的需要;其四,国际交往的需要;其五,是检测法律效果的需要。法律评价维度包括形式、事实、价值及审美,其分别对应法的形式评价、事实评价、价值评价和审美评价。法的形式评价是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的评价,即对法律概念、法律逻辑、法律原则和规则及其法律的表述载体的评价。法的事实评价是指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评价,即对特定法律制度运行中各种成分的实际观察、评价。法的价值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这个具有特定价值特征的客体是否满足其需要的估计、衡量及评判。法律的审美评价是指从美学的角度对法律所作的审视、认识和评价。法律之美有:形式美、内在美及法律思想美之美。法的合理性本身具有多种涵义。
本文认为法的合理性是人们以崇高理性的观念出发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一种企望和用于评价的一种尺度。它所针对的是所有的法律现象。既包括作为规范或制度的法,也包括法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法的合法性评价和合理性评价目前有多种划分方法,本文将两者均划分为形式和实质两种评价。法律评价的维度是法律评价问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评价标准是法律评价问题中的另一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法律评价的标准是社会主体作法律评价活动时所采用的依据、标尺。法律评价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本文关键词:
法律(40)
评价(13)